申请执行人徐金双。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乐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双与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2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连新利
代书记员:万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