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义海。被执行人李曰元。
常义海与李曰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曰元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常义海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常义海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曰元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乃玉审判员:孙著国审判员:赵中国
书记员:于兆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