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XX,男。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徐XX根据(2012)城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7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迁出原址,新址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承建了陕西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工程,经协商,陕西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0000元,但需对被执行人保留追偿权。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由陕西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保留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明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鲁克金
书记员::张弘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