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贵滨,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贵滨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3)汀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另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措施。另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248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