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区锦龙三路北33—****,组织机构代码683765976。法定代表人庄国琛。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1907织机构代码555446516。法定代表人杨贞勇。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双倍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持有股权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提供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