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关胜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常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冬梅审判员:郑明民审判员:苏星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