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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64刘光明与陈献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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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献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勐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光明与被执行人陈献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0元、执行费800.00元,合计614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4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海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代理审判员:胡斌

书记员:黄义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