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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成竹诉李天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大洼执字第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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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成竹,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大洼县大洼镇。被执行人李天贵,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新立镇嘉实小区。

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329号王成竹与李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明明审判员:刘玉利审判员:陈忠

书记员: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