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旭,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71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康旭自觉交纳案件款72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