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华中印刷厂,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王爱玲,职务厂长。被执行人苏召运,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新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新郑市华中印刷厂申请执行苏召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召运及其妻杨丽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占勋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王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