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守银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镇一庄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刘守银与邹城市石墙镇一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守银依据生效的(2006)邹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7)邹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郑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