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志。委托代理人:徐霄燕、邓璐璐。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强。委托代理人:叶朱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文丹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