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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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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志。委托代理人:徐霄燕、邓璐璐。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强。委托代理人:叶朱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文丹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