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高常勤与金雪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14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常勤,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金雪梅,女,43。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常勤诉被告金雪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常勤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雪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常勤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郭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