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常勤,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金雪梅,女,43。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常勤诉被告金雪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常勤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雪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常勤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郭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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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常勤,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金雪梅,女,43。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常勤诉被告金雪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常勤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雪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常勤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郭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