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海防路。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三环与红光路立交桥150米路东。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姜雪莲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