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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海商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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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海防路。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三环与红光路立交桥150米路东。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姜雪莲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