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义龙。委托代理人:沈忠华。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7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2元,由原告余姚市丰裕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志强人民陪审员:陈吉宏人民陪审员:吕秀珍
书记员:蔡君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