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保华工业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RISTIANDILGER。委托代理人:林金宏。被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华工业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华工业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宁波保华工业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应建军
代书记员:林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