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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09)甬宁商初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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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村。法定代表人:蒋××。被告: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且所有合同均约定:“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被告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故此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为此,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所有合同均约定了发生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作为本案合同一方的被告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德春审判员:周方园审判员:应建军

书记员:韩旭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