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江省××市硖××街道××社区九虎庙××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钟××、李××。被告:常州市××针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区×× 蒋公岸村。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98元,减半收取39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819元,由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群新
书记员:张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