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
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晓飞,该公司职员。被告:余姚市梁弄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负责人:施忠泉,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梁弄镇中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晓飞,该公司职员。被告:余姚市梁弄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负责人:施忠泉,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梁弄镇中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海辉
书记员: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