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科
同村。法定代表人:陈松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华、蒋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腾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桐乡室内布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腾辉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良飞
书记员:叶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