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县恒泰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王美丽,职务总经理。被告太原市龙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上兰村南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恒泰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龙聚煤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太原市龙聚煤炭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温学东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