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德成,男,汉族。被告付万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成诉被告付万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德成承担。
审判员:徐勤玉
书记员:许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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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德成,男,汉族。被告付万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成诉被告付万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德成承担。
审判员:徐勤玉
书记员:许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