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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与夏良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芝商初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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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烟台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蔡建成,该厂厂长。被告:夏良臣,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夏良臣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建成汽车修理厂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