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郝格庄工业园。负责人:杜元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合,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远大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吕桂芝,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远大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桂芝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元,由原告莱阳东利制版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