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秀春。委托代理人陆建东。委托代理人谢弢。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人俊。委托代理人熊庆。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反诉双方当事人均于2013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本、反诉双方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本诉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起诉。本诉受理费减半交纳16178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交纳61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俭代理审判员:宣艳人民陪审员:陈岗
代书记员:朱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