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忠。委托代理人吴唤。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其铮。委托代理人郝仲楠、于晶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015.5元,由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媛贤
代书记员:倪艳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