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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德清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旭泰丝绸织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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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德清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经

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连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旭泰丝绸织造厂,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士林集镇远景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旭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旭泰丝绸织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德清县旭泰丝绸织造厂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