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
临杭工业区永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国强。被告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土埔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俭
代书记员: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