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
。法定代表人陈水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嘉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大街北首。法定代表人姚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嘉恒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乡市嘉恒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市嘉恒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晓阳
代书记员: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