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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国华与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祝家山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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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国华,个体工商户

住衢州市柯城区衢江路副3号。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祝家山村村委会,住所地:柯城区石梁镇祝家山村。负责人:储城峰,村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华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祝家山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华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祝家山村村委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徐荣华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