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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云与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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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云,私营企业主,住

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过溪村4-360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方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与被告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王云起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钢结构加工承揽的专业户,2007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就被告企业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仓库等事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方瑜、监事方利明协商,达成口头协议。2007年9月底,原告完成了钢结构厂房、仓库的制作安装工作。同年10月,原告又承揽了被告厂房内的钢棚等附属工程,并于11月底完工交付使用。被告曾于2007年8、9月间预付30万元材料及安装费用,尚欠工程款963924元未付。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钢结构工程款963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过溪村4-360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方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与被告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原告王云起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钢结构加工承揽的专业户,2007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就被告企业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仓库等事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方瑜、监事方利明协商,达成口头协议。2007年9月底,原告完成了钢结构厂房、仓库的制作安装工作。同年10月,原告又承揽了被告厂房内的钢棚等附属工程,并于11月底完工交付使用。被告曾于2007年8、9月间预付30万元材料及安装费用,尚欠工程款963924元未付。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钢结构工程款963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本案诉争的标的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厂房、仓库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系由衢州市金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原告王云只是委托代理人。现王云以原告身份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红

书记员: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