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
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吴芳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洪汉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加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杭州吉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俭
代书记员: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