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2227-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法定代表人:沈显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琳,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江陆村。法定代表人:刘开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价值88
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施丹娜
代书记员: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