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代码:677
67697-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朱巍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卓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厉国平
书记员: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