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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卫兵与吴带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商初字第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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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卫兵,23670808635,家住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陶阮行政村墩山自然村(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卢球商贸中心2号区2029号)。被告吴带民,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晓阳

代书记员:潘丽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