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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与黄山通源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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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莫干

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林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通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永兴二路。法定代表人莫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通源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913元,由原告浙江欧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