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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协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芝商初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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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刘欣昇,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协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2号丁。法定代表人:申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及财产保全费1085元,均由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