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刘欣昇,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协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2号丁。法定代表人:申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及财产保全费1085元,均由原告烟台中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