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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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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乃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91.5元,由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支文波审判员:牛富玲代理审判员:刘贤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