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乃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91.5元,由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支文波审判员:牛富玲代理审判员:刘贤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