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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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