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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顺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法执字第0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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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