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直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西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红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执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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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直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西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红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执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