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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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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殷炜东。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