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永韶,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永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永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肖永韶所有的财产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