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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民执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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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被执行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同意在8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20000元,9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剩余15000元,原告同意。2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被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马艺文代理审判员:田蓉艳

书记员:杜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