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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甘辽亨与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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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甘辽亨,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甘辽亨与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对本案利害关系人吴宝梁职务侵占一案已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万克银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