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霍禄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东水,男,汉族。被执行人齐怀元,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环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建、霍禄星、刘东水、齐怀元名下财产4.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常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