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