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胥志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上站村。被执行人肖玉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北三梁村。
胥志芳诉肖玉灵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胥志芳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玉灵支付其工程款66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肖玉灵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胥志芳4000元工程款,下余2648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