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代荣。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与正阳路交汇处东北。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代荣与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30979元至坊子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