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顺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周顺领与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协助执行人河北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债权予以执行,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