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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建军与黄振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万民初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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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建军,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振其,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军与被告黄振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军于2013年6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建军与被告黄振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许建军承担。

审判长:裴毅超人民陪审员:范建林人民陪审员:郭美生

书记员:赵瑞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