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建军,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振其,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军与被告黄振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军于2013年6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建军与被告黄振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许建军承担。
审判长:裴毅超人民陪审员:范建林人民陪审员:郭美生
书记员:赵瑞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